2026年2月8日,我市律师代理的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案成功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宣传活动。本次律师微访谈由市律协宣传与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蔡文博律师对话案件代理律师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柳宝玲律师、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吉永祥律师,听他们分享关于案件背后的故事和思考。
1.代理的过程有哪些印象深刻的事情?
柳宝玲:整个代理过程,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两份司法判决托举了一个孩子的人生,还有当事人一家对生命的坚守,以及司法始终在线的温度与担当。
一方面,是当事人一家人的执着与坚守。孩子小名叫冬冬,他的到来本就历尽坎坷。冬冬爸爸在约定胚胎移植手术的3天前不幸工亡,冬冬妈妈顶着丧夫的巨大悲痛,在工伤赔偿处理完后,向某妇幼保健院提出继续履行胚胎移植手术时,某妇幼保健院以“经伦理委员会”讨论不符合胚胎移植法律规定拒绝。郭女士遂委托我就胚胎移植手术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最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孩子出生后,郭女士又为了冬冬的抚恤金,整整奔波了三年。第一次递交申请后,社保部门一直没有书面回复,这五年里,我亲眼看着这个腼腆内向的女性,变成了为孩子拼尽全力的坚强女性,还有冬冬的姑姑、爷爷一家人互相扶持,这份对生命的坚守,至今都深深打动着我。
另一方面,是两个案件承办法官的司法担当也是让我印象深刻。在做第一个胚胎移植手术案件时有相关案例可以参考,但是第二个工亡抚恤金案件既没有没有现成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没有在先的案例可供参考,是典型的新类型案件。第一个胚胎移植官司,恰逢疫情初期,清江浦区法院的法官全程积极协调推进,判决做出后,某妇幼保健院也没有提起上诉。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还多次关心移植手术进展和孩子出生情况,满是人文关怀。案子也入选了江苏高院2020年度“小案回眸”系列案件。到了工亡抚恤金案,承办法官同样没有因法律滞后回避问题,而是主动查清事实、走访当事人家庭,庭审中还专门邀请医学专家出庭,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放在第一位,用司法裁判填补了法律空白。正是这两份判决,让我真切感受到,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文,它有温情,更有守护民生的力量。
2.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职工因工死亡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是否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请谈谈本案的代理意见。
吉永祥:职工因工死亡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依法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理应享有工亡抚恤金待遇,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证:
第一,不能用20年前的旧规则,机械约束当下的新情况。《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出台时,辅助生殖技术远未普及,立法根本无法预见本案这类场景,法律的滞后性客观存在。该规定只明确遗腹子纳入保护,从未限定必须是自然受孕,不能用静态的旧条文,限缩公民的合法生存保障权益。
第二,法律空白处,更要坚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抚恤金制度的核心,就是救济工亡导致的家庭抚养来源中断,保障遗属基本生活,实现“幼有所育、弱有所扶”。冬冬和自然受孕的遗腹子,只有胚胎发育的时空区别,本质上都是父亲生前确定要生育的孩子,出生后都因父亲工亡丧失了抚养来源,完全符合制度救济的核心要件。
第三,必须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原则。冬冬出生后就是享有平等法律权利的自然人,不能因为他是试管婴儿就差别对待,甚至剥夺他的生存保障权,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要求。
第四,《民法典》对胎儿的保护,理应延伸到这类确定可移植的体外胚胎。《民法典》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对生命尊严的前置保护。冬冬的胚胎在父亲工亡前就已培育完成,是父母明确的生育意愿,理应认定为“准胎儿”并参照适用胎儿利益保护规则,这不是突破法律,而是对生命权的平等守护。
第五,支持冬冬的诉求,既契合国家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要求,也符合养老育幼的中华传统美德。2024年国务院专门出台文件,要求健全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如今辅助生殖也已普遍纳入医保,政策层面本就在鼓励支持辅助生殖生育行为,相关子女的权益自然应得到平等保障。同时,冬冬妈妈顶着多重压力完成胚胎移植,是对逝者遗愿的尊重、对家庭伦理的坚守,这份对生命的敬畏值得肯定,法律更不该让她和孩子因为这份勇敢的选择,独自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