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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 Association Rules
南通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来源:南通律师协会更新时间:2025/09/24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南通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监督质量和效能,推动完善律师协会治理结构,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南通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者顺延。

第三条 监事会及监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市律师行业党委的管理和监督下,依照协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规则开展监督工作。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坚持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政治过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实勤勉。

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由当选的监事组成,担任监事职务应当满足协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聘请名誉监事长、名誉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九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律师行业党委决定、决议;

    (二)监督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情况;

    (四)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职情况;

    (五)监督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履职情况;

    (六)监督会费收缴与使用情况;

    (七)选举、增补、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

    (八)指定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律师协会其他工作会议;

    (九)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实施专项审计;

    (十)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在会长、副会长均受罢免期间主持理事会工作;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本届律师代表大会的部分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或监事长的指派,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五)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可在协会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中担任职务,但不得担任其所在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驻委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或者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的;

    (四)在选举时有舞弊行为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七)工作失职丧失公信力的;

    (八)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会 6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者20家以上团体会员、或者 20名以上代表、或者 3名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特别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立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下称“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专职秘书,由律协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选任或招聘。

第十七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工作委员会,分别为考核监督工作委员会、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内部建设工作委员会、交流联络工作委员会。

内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应由监事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方案,报经市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监事会全体会议依程序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内部工作委员会由监事会监事和部分律师代表组成。

内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涉及的相关书面文件均应交监事会存档。


第四章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必要时,可由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由监事长确定并于会前3 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市律师行业党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出席监事会会议,邀请理事会等派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召开3 日前向监事长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

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申请未获批准而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监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

    (三)议题提起人就该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监事就各议题发表意见,发言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

    (五)对需要表决的议题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通过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文件传阅签署意见。监事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发,并发送至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监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时,可以指派副监事长列席。

第二十八条 监事根据指派参加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等各类会议或活动。

会议组织者应在会议、活动召开7 日前,将会议通知、主要议题、会议资料报送监事,同时抄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参会监事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 5 日内,形成监督意见和建议,报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参会监事认为上述会议的各类程序和实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出以下监督建议:

    (一)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建议;

    (二)提出对相关事项进行重新表决的意见建议;

    (三)依据本规则提出的其他监督建议。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应主动申请辞去监事职务。不主动请辞的,监事会有权依程序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每年底向市律师行业党委和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监督意见:

    (一)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职情况发表的监督评价意见

    (二)对会长、副会长年度履职情况发表的监督评价意见;

    (三)对两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履职情况发表的监督评价意见;

    (四)对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履职情况发表的监督评价意见;

    (五)对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发表的监督意见。

上述监督意见以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形式呈现,并在年度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南通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2025 年4月19 日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