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但同时也会给债权人行使权利造成一定限制,目的是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对债权人有如下影响: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保全的需解除保全,已申请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需中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中止,履行之诉应转为确认之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在诉讼或仲裁恢复之后,原有的履行之诉应转为确认之诉,即法院的判决只确认债权性质和金额,不对履行期限和方式作出裁判。
3.对未到期债权的效力。《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可见,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4.利息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获得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不同债权性质的债权人,清偿顺序不同。破产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优先权人等方面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