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仍然不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自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