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实践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一是双方直接约定不缴纳社保;二是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和工资一起发放给劳动者,并约定不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于无法免除的强制性规定,即便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