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被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包括:
(1)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5-6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7-10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并鉴定为伤残后,用人单位需承担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