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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流动或跨省流动的就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以及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来源:南通律师协会更新时间:2022/08/12阅读次数:

首先,是关于待遇领取地问题。《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只能保持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比如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其次,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则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办理个人账户合并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手续。如果是江苏省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将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只保持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最后,《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省内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外省户籍参保人员三种情形的待遇领取地确定办法。即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以及江苏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待遇领取地”。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待遇领取地,新《实施办法》规定以设区市市区、县(市)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