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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因疫情影响,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南通律师协会更新时间:2022/08/12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分期缴纳保费的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若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保险合同复效进一步明确,即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不得拒绝复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