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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是否能在疫情期间提前收贷,解除借款合同?
来源:南通律师协会更新时间:2022/08/12阅读次数: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合同解除的要件,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对于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个人或者企业迟延履约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明不履行的,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根据疫情防控相关支持举措,各级政府出台金融指导政策均强调“不能随意抽贷、断贷”。根据银发〔2020〕2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