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安南通任菲菲、季峰律师代理原告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公司和安徽某新材料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山东省淄博地区知识产权指定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判决两被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成立及赔偿原告损失同时,支持了原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判决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损失,有力维护了原告公司合法权益。
原告系行业内具一定知名度的化工上市公司,其因主营生产的多种医药中间体、食品添加剂等精细化工产品品质优良,成为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国内外众多客户的指定供应商。近年来,公司发现有人假冒公司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致使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而受到损害。今年五月,北方某上市公司客户取消订单,称已通过其他销售渠道获得原告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产品,有盖有原告印章的产品检验单为凭。原告在确认该检验单系他人虚假制作,供货产品系假冒后,即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原告确定假冒行为系山东某化工销售公司与安徽某新材料公司共同所为。为制止该两公司的共同侵权,原告委托隆安南通律师将该两公司诉至法院。隆安南通律师接受委托后,对繁杂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甄别,确定侵权关键证据,代理原告积极举证,并在确定侵权人存在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事实后,依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代理原告向法庭提出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在明知终端客户指定采购原告产品情况下,向安徽某医药中间体制造公司采购并以变造的原告产品检验单欺骗终端客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安徽某公司作为生产商,明知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但其包括销售人员在内诸多人员参与了检验单的变造,并将该虚假变造的检验单随其供货送交终端客户,造成混淆结果,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还认定两被告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假冒原告名称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产品的不正当行为,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依照法院判决向原告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包括双倍惩罚性赔偿金额,至此本案顺利结案。
该案转售环节较多,涉及诸多主体,且证据数量多,关系复杂,对侵权主体及其侵权行为与责任认定成为案件关键。面对此类具疑难复杂因素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态度往往决定了对案件要件事实的客观还原与呈现程度。本案期间,隆安南通律师严谨认真分析案情与涉案证据,并就侵权认定、共同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赔偿基数确定等问题向法庭发表观点鲜明、论据充分的代理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隆安南通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被告侵权成立,支持了原告惩罚性赔偿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要求两侵权公司“以此为戒,检视公司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公司管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隆安南通知识产权团队认为最高院今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明确指引。本案判决对原告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支持,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故意侵权的鲜明司法态度,对假冒他人生产销售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力遏制,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生动司法实践。该案也是隆安南通在最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发布后办理的首个获得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知识产权案件,对后续办理该类知识产权案件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