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程序办理。
二、申报材料(无特殊情况均为一份):
1、个人所: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所审计报告;
(3)变更后的章程;
(4)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5)推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全体设立人签名);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7)全体设立人签名的承诺书;
(8)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合伙所: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
(2)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有效的改变组织形式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全体设立人签名);
(3)变更后的章程;
(4)原所审计报告;
(5)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6)设立人签名的承诺书;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注意: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所的,应当保持设立条件的状况下,形成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同意变更为个人所的决议,普通合伙所少于3名合伙人经整改后,仍不足3名合伙人的,不得申请变更为个人所,应当终止,办理注销。
2、申请书应当包括组织形式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原因,以及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的说明。
3、合伙所申请变更为个人所的,合伙人应先办理退伙手续。
三、注意事项:
1、根据省司法厅和南通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需要,须提供全部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格式为PDF),扫描件标注对应的名称,初审过后,在江苏律师服务平台进行报送(http://180.101.234.37:10011/jslawyer/login.html),并逐级审批,网上申报材料必须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
2、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列,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供原件备核对。通过县(市)区统一上报的材料,同样需提供原件核对或者由县(市)区司法局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异章后上报。
联系处室:行政服务处
办理地点:南通市政务中心(工农南路150号)司法局窗口A72
咨询电话:0513-59000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