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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记录 Disciplinary record
律师不良信用记录和处罚记录
来源:南通律师协会更新时间:2020/09/17阅读次数:


       王智民,男,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1320162086。经查明:2018年3月,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王智民律师经第三人朱建平介绍,接受张小红的委托,代理了张小红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强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在上述案件中,王智民接受张小红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收取了律师代理费1000元,并办理了案件批办登记手续,但是没有按照规定与委托人张小红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王智民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1月19日,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智民律师训诫的行业处分。

 

        宗卫兵,男,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0210465552。经查明:2017年7月28日,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宗卫兵律师接受宗在富的委托,代理宗在富与南通多瑞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简称多瑞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此后,因双方沟通不善,产生矛盾。宗在富以收钱不办事、牟取当事人利益等事由投诉宗卫兵。宗卫兵在得知投诉事项后,通过具有威胁性、侮辱性的文字内容与宗在富沟通。宗卫兵的上述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宗卫兵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2020年1月19日,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宗卫兵训诫的行业处分。


       陆永辉,男,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0710330575 。经查明:陆永辉律师在代理蔡小东与二建三公司、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代理不尽责,属于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予行业处分;同时,陆永辉律师系初次违规,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后果,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分。2020年4月26日,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陆永辉警告处分。



        万翔,男,原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0310686588。在案调查过程中,万翔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司罚决字〔2020〕第1号)载明,对万翔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2020年10月9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给予万翔“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


       张峥嵘,男,上海知谦(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0910010768。张峥嵘会见俞君涛时,违反规定传递纸条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调查中,张峥嵘律师充分认识到其错误行为,承认违规并且作出了深刻的书面反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2月8日,给予张峥嵘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徐雄鹰,男,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0810803971。徐雄鹰律师未尽保密义务,泄露施善兰等人“控诉举报信”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条第二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百五十六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徐雄鹰律师未经委托人委托,自行收取委托人交付的代理费,且未及时将代理费交付所在律师事务所,在本案调查启动后仍未将代理费发票交付委托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九条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训诫处分。同时,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徐雄鹰律师可以从轻处分。2021年4月13日,综合考量,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徐雄鹰律师警告的纪律处分。


李少飞男,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1810031856。李少飞律师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辞去公职后的两年时间内,以律师身份作为南通四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办理了三件民事案件,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利益冲突行为。

李少飞律师系初次违规,在本会惩戒工作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后,李少飞律师承认自己存在违规行为并作出了诚恳书面反省,可以从轻处分。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项、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7月27日给予李少飞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2021年8月27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经南通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批准,行业纪委决定给予李少飞同志警告处分。


虞忠红,女,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0911722470。虞忠红律师从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辞去公职后的两年时间内,以律师身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办理了民事案件,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利益冲突行为。虞忠红律师系初次违规,在本会惩戒工作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后,虞忠红律师承认自己存在违规行为并作出了诚恳书面反省,可以从轻处分。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项、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12月31日,给予虞忠红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顾金桥,男,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1910100719。顾金桥律师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规收费行为。顾金桥律师系初次违规,在本会惩戒工作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后,顾金桥律师承认自己存在违规行为并作出了诚恳书面反省,可以从轻处分。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12月31日,给予顾金桥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邵锋,男,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2010183262。邵锋律师从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辞去公职后的两年时间内,以律师身份作为辩护人办理了刑事案件,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利益冲突行为。邵锋律师系初次违规,在本会惩戒工作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后,邵锋律师承认自己存在违规行为并作出了诚恳书面反省,可以从轻处分。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项、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12月31日,给予邵锋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张杰,男,原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1710623457。张杰律师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12月3日市律协给予张杰律师训诫的行业纪律处分。


      吴红权,男,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1610215070。吴红权律师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收案,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调查中,吴红权律师承认违规并且作出了诚恳反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4月15日,市律协决定给予吴红权律师训诫的纪律处分。


       胡东浩,男,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206199910150342。胡东浩律师存在向法官行贿的事实,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此外,胡东浩律师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反映了其违规行为,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分。2022年5月11日,市律协给予胡东浩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2022年7月6日,中共南通市律师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胡东浩同志警告处分。


      邱允岗男,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6200210345015 。邱允岗律师存在向法官行贿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022年7月28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邱允岗律师停止执业八个月及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邱允岗律师向法官行贿的事实,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条之规定,在调查中,邱允岗律师承认违规并且作出了诚恳书面反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分。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8月22日,市律协决定给予邱允岗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徐浩然,男,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206202010221937 。徐浩然律师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已经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三)、(五)项之规定,构成违规收案、收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由于徐浩然律师系初次违规,且对自己存在的违规行为有了诚恳的反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分。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项之规定,2022年8月24日,市律协决定给予徐浩然律师训诫的纪律处分。


李育忠,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206200110508828。李育忠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私自收取代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费用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违规收费。同时,李育忠律师还存在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构成虚假承诺。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3月10日,市律协决定给予李育忠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张元曦,男,1980年1月1日生,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1510530154。张元曦律师接受委托人曹某某的委托,作为曹某某的代理人存在代理不尽责行为。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8月14日,市律协决定给予张元曦律师训诫的纪律处分。


余婷,女,1988年10月11日生,执业机构: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6201511330961。余婷在叠慧所执业期间,以路某所的名义为顾问单位某某发展总公司等4家单位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签订、法律服务费的收取、法律服务费发票的开票均以路某所的名义办理,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余婷与路修所律师共同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费用由路修所收取,余婷从路修所得到分配,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九条关于“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的规定。根据《违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5日市律协决定对余婷律师的上述违规行为合并处理,给予余婷律师警告的纪律处分。


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电商城3楼,统一信用代码:31320000MD0224458M。余婷律师在叠慧所执业期间,以路某所的名义为顾问单位某某发展总公司等4家单位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签订、法律服务费的收取、法律服务费发票的开票均以路某所的名义办理,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余婷与路某所律师共同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费用由路某所收取,余婷从路某所得到分配,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九条关于“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的规定。叠慧所对余婷自2019年10月转入后长期存在的前述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并予以纠正,未能履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应予以行业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9月5日市律协决定给予叠慧所警告的纪律处分。


沈张,男,1993年10月13日生,执业机构: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6202010230980。沈张身为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向南通某建筑集团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之规定,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规定的情形,且违规次数多,连续违规的时间较长,从中获取的报酬较高,情节严重,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5月28日本会决定如下:给予沈张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徐天明,男,1995年9月26日生,执业机构:江苏通大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6201910144789。徐天明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怠于立案,并伪造人民法院判决书欺骗委托人,代理行为极不尽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7月5日本会决定如下:给予徐天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4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杨东,男,1981年11月4日生,执业机构: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6202210432996。杨东作为诉讼代理人,未及时将案件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导致当事人未能在上诉期内及时提起上诉,从而其诉权受损。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12月10日,本会决定如下:给予杨东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孔凤,女,1990年5月生,执业机构: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6201511153732。孔凤于2018年接受当事人徐某委托,为感谢张某(某法院原执行局副局长)在一案件中的关照,委托他人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予以接受。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孔凤律师的行为已构成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2024年12月12日,本会决定如下:给予孔凤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