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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 Association Rules
南通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来源:南通律师协会更新时间:2008/11/03阅读次数:

(2008年11月3日南通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本会各项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提高本会会长办公会议事效率,根据《南通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工作、律师协会工作的决定和意见;

   (二)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三)讨论、审定需提交理事会和南通市司法局批准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本会需提交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五)分析全市律师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

   (六)交流通报各自工作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项;

   (七)研究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特别会议的动议;

   (八) 听取秘书处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九)研究和答复下级行业组织向本会请示的事项;

   (十)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资福利政策方案;

   (十一)审议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奖惩方案;

   (十二)其它需要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亦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会长确定或由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会长确定。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一旦形成决定,应遵照执行;不得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在会长主持下形成结论,如需表决,由会长决定表决方式;表决须由出席会议的会长办公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由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因故不能与会的,事先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秘书处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会议纪要》由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签发。

    第八条  本会监事会可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九条  本规则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规则 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